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分类评估
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要建设项目
1.下列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交完整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
(2)轨道交通、铁路、磁浮列车、隧道工程、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工程,跨江和跨海等桥梁工程;
(3)高度≥150米、基坑深度≥15米(面积大于10000m2)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
(4)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业项目、原重化工业用地开发项目。
2.评估工作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2006 J10897-2006)进行。
3.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和成果备案。
(二)其它建设项目
除重要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分区评估和告知承诺制,相关告知内容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类管理告知书》。
1.评估单元划分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新城)规划,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全市共划分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单元(附件一: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
2.分区评估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并纳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计划。
3.分区评估应充分利用“上海市三维城市地质调查”项目及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成果,结合各分区单元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一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4.分区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和成果备案。
5.经评审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局网站上发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新城)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结合地质调查研究工作进展,及时对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成果进行年度动态维护和更新。
四、实施环节
(一)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据本规定中的分类评估原则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土地预审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三)除重要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内容,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填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见附件三),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见附件二。
五、资质管理和成果负责制
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须持有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须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须具有相应资格,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对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的评估行为、评估能力、评估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中填写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县)规划土地局对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其它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6〕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8〕5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
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图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