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2014-03-25 )

为加强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近日,上海市在对近年来本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管的创新举措和工作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按照“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的要求,制定发布了《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机关。《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办法》还特别强调,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体系,发挥社区监管、行业监管、技术监督、行政监督的综合效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过程监管。《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行政机关对于每项行政审批应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制度。

《办法》明确,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办法》还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准备、依据、内容、措施、程序、结果处理、结果公开、材料归档等,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检查职责的相关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办法》还提出了创新监管方式的四项举措,并作了明确规定。包括:通过多部门、多环节联手,实施综合监管;在批后监管中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网格化管理,实施动态监管;在批后监管中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自律监管。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畅通群众参与渠道,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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